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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姊姊


  鄙人年十五,现在初中肄业,吾的姊姊较我长九岁,现已廿四岁了。她在中学毕业后,那时适值国民革命军底定东南,她和一个同学投入某军政治部工作。在那时有一个男同志极力地向她献媚,并做出种种诚实可靠的样子,向我姊姊求婚。那时我的姊姊很觉怀疑,因为他已卅岁了。他是广东梅县人,萍水相逢,不知他的底细。但是他坚说从小因家贫投军,尚未娶妻,现在有相当积蓄,并感无家室之寂寞,所以坚欲娶我的姊姊,并说若不相从,即须自杀。我的姊姊经彼一时迷惑而允许了。那时(十七年一月)他得某人奥援,任××公安局长,同时我的姊姊与他就在履任前正式结婚。

  我们的家庭虽非富有,但堪温饱。父母只有我们姊弟二人,很是宠爱。我姊姊的婚姻,父母本很反对的,后来父母觉得潮流所趋,婚姻自主,也就不加干涉了。谁料婚后我的姊姊发觉他曾婚过,并且有两个儿子(七岁六岁),不过因欲娶我的姊姊时,用金钱与权势把发妻休掉了。并且他的年纪瞒过六年,他当年已三十六岁了。这件事给姊姊以极重大的打击。因为他用欺骗手段,若是发作,恐伤二老的心,又恐被亲戚同学们耻笑,故只得忍气吞声,做人家二婚妻。姊姊因同我感情好,所以原原本本告诉我的。

  他们自从前年婚后,至今已有两个孩子。他呢,起先做四个月的公安局长,后被撤职任某处科长六个月,又因上峰调动连带去职,屈指赋闲已一年余,所幸他尚有积蓄,生活不至告绝。我的姊姊自发觉彼之欺骗行为后,自思木已成舟,无可如何,有一天过一天,生活尚无虑。不过想到将来,真是茫茫前途,因为他在政界活动,工作极不安定,东西南北,我的姊姊亦当随他而去,舟车劳顿,内地起居极不安适,并且他一年余至今尚未找到工作,万一长此以往,昔日积蓄告绝,生活岂非要起恐慌?此外他本孑然一身,在本乡已无戚属,迨不可维持时,他竟一去不返,我的姊姊将失所依,若欲求法律的解决办法,纵亦不可得。主笔先生!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父亲所入亦不过勉强维持家庭,并无许多积蓄,所以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

  不过有一事告述者,即姊姊在读书时,曾由同学介绍识一大学生,他曾向我的姊姊申述爱慕之意,当时姊姊因他家贫,且尚无生产能力,故并未接受他的爱情,不过一个朋友罢了。但是今他已从大学卒业,在某著名机关任事,所入很可以维持家庭,现在尚未定亲,他对于我姊姊嫁一异乡政治工作人员颇为可惜,并且看到我姊姊近来的憔悴,知道她满腔的不如意。

  主笔先生,现在我恳求你,求你拨冗代我解决下列几个问题,我与我的姊姊当永远感谢你。

  (一)女子嫁丈夫,原求精神上的安慰,并一生生活之可靠。今我姊姊既被骗成婚,他惟求肉欲之满足,毫无爱情可言,故精神已死。只求其次,即此后衣食住无虑就算了,但事实上此后的生活恐亦将变化。此事是否过虑?抑为来日不可免之情形?

  (二)我姊姊若欲与他离婚,则尚有两个小孩,并且他目下一定不愿的,那么又将如何?

  (三)姊姊昔日的男友,此时是否再有和他结合的可能性?此男友是否再愿娶已嫁过的女友?

  此信如蒙在信箱答复,真姓名地址请勿刊出。

  施勉祥

  答:我读了这封恳切真挚的信,对于施君姊姊的遭际固不胜其惋惜,对于天性笃厚多情多义的施君尤有极深的感动。我读至“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宛如亲见施君天真的态度,宛如亲闻施君悲恻的声音。我读至“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几乎淌下泪来,手足至诚之爱感人之深一至于此!我真觉得这是天地间最可宝贵的最纯洁的一点精诚,故持笔答复此信时,先要对施君致极诚恳的敬意与同情。

  其次我们要商量的便是施君姊姊的困难问题。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形之下,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拘束之下,在中国目前的一般女子未能有充分自立能力的情形之下,对于有关终身大事的婚姻,全靠事前的审慎周密,若既已结婚之后不幸发生问题,欲得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倘若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施君姊姊的婚事既到了这个田地,我认为要得到一种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易想得出。而且“这一类难题之解决方法,须视当局者——在女的一方面——个人的能力性情学识志趣等等而殊异”。(参看本刊第四十六期信箱《恩爱中的波浪》一文。)现姑就施君所告诉我们的事实内容,依他所提出的三个问题,试加一番分析的研究。

  他所提出的第一问题,前一半可说是关于施女士对于婚事的不满;后一半可以说是施女士对于生活前途的忧虑。关于前一半,愚意骗婚固属缺憾,但就女士的地位与能力言,他既与前妻离婚,对女士未有遗弃的事实,只须他能善待女士,心中所悬标准不必过高,过高徒增精神上的愈益痛苦。关于后一半,将来家庭生计之是否能继续维持,要看对方男子得业机会的结果如何,此时殊难作肯定的断语,此事既在未来,目前徒愁无益,施女士倘能在事前间接助他得业,固未尝不可有所进行,否则只得处之泰然,不必徒作无益的愁虑。

  施君所提出的第二问题是关于离婚的问题。对方骗婚原有应得的罪名,但隔了许久才起诉,有默认之嫌,在法律上是否能得胜利,殊无把握,此外女子如欲离婚,依法须有相当的充分理由,如有虐待的事实证据,重大侮辱,遗弃,或三年远出毫无音信等等,否则任意离婚为法律所不许。(结婚后在事实上既须受法律之拘束,故婚姻在事前须特别谨慎,免得后悔无及。)依法离婚后子女在原则上归父。故施女士即欲离婚,似亦只有协议离婚之一途,协议须得对方本人同意,其权不全在己,施君既说“他目下一定不愿的”,此事殊无从着手。

  施君所提出的第三问题,假使协议离婚办得到,同时那位“男友”的爱心义气勇敢都做得到娶已嫁过的女友,那在施女士方面可算为踌躇满志的美事,但协议离婚毫无把握既如上述,男友之心意如何,更无从捉摸。故愚意此层的可能性极少。如施女士对男友心仍未死,不妨设法一探其心意,否则心中怀一单方面的痴想,更易增加对于现在丈夫的恶感,更增精神上的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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