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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不满意的她


  订婚是在我刚会走路牙牙学语的时候!是我外祖母做的媒,因为她(我最不满意的她)是我外祖母的邻居,那时候我尚不知天多高地多厚,那懂得这件人伦起点的重案呢?到我十九岁的时候,父亲就替我们强牵到一块儿了!那时我在高小三年级,因为功课要结束,在家仅有七天,也是马马虎虎的过去。回到学校,凭我良心说丝毫不怀念她!

  高小毕业后,因经济关系,那一年(我二十岁)未能升学,在本镇教小学生,我住在校里,回家吃三顿饭。那时亲友的太太们都揣出我的不满之意,劝我回家去住,家父也常对我解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我因为环境关系,而我又是个独子,所以并未坚持不允,又马马虎虎的同居了!

  她今年二十八岁,乡下人,不懂事务,就是煮饭洗衣调养人抚育小孩都不佳,性情粗暴,绝无情感,不识道理,不讲卫生,不听劝诲!其实七年来并未同她谈过心,同榻时都不谈话,那有工夫劝诲她!不错,我责任上是应当教导她,但是我赤裸裸的心叫我告诉先生,我不愿教诲她;我不拿她当做妻!其所以这样的,就是我本节上面说的她不好的几点。先生!你看了这一切,或者以为我没有情感,其实我是一个最富于情感的人,不过她谈不到接受我的情,所以我绝对待她冷冷的!

  根据上面她的不好几点,所以我想“离掉她”。可是我同少数要好的朋友谈起来,他们说:除了环境家庭问题外,于官厅方面有两大难点:第一是自小定的婚,恐怕官厅不能准许,因江北现代青年乳婚的居大多数,并且居大多数都不满意的,一开先例,则将来社会不安,官厅事繁。第二是即使完全能达目的,也要供给她生活费。先生!这在我是一个大问题!因为我父亲并没有多少财产,况且我又不能直接支配财政,那里来钱给她呢?先生你看这两层于我个人有无关系?乞你切实赐教!

  阳菊庐

  答:对于婚姻不满意的来信,我们每日接到的总有几十封,除有特殊情形,我们须遵嘱代为严守秘密者外,许我们公开的信里,阳君这封信可算是写得特别深刻沉痛,愤懑之气透纸背。专事横蛮不讲理,惯用专制手段包办儿女婚姻的顽固家长,读此疾首痛心哀怨动人的呼吁,不知在良心上能否引起一点儿反省或惭疚!我常以为做父母的最大责任在教育子女,在尽其力量使子女获得较完备的教育,给子女养成将来可以自立于社会上的能力。至于婚事,尽可处于顾问的地位,尽可俟他们学业有成或至少等他们自己已有参加考虑能力的时候,再顾到不迟,何苦老早就拿这件事抓在自己手上不肯释放,在“刚会走路牙牙学语的时候”就匆匆忙忙的替他武断的“订婚”。在“高小”的时候就替他们“强牵到一块儿”?我并不是主张做父母的人——应该爱护子女最深切的人——对于子女的婚事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他们当然尽顾问或甚至帮同物色的责任,但是要全以子女本人的意志为主,以父母的帮同观察考虑为辅。我希望以后做父母的人少造一点孽罢。

  以上所说的一段话,当然和阳君这个问题的解决没有什么相干,因为他的父母已造了孽,把孽已经造成了,就是骂他们一顿也无济于事,我所以还要不惮烦的提出来谈谈,是要乘此机会说一说,希望尚未造孽或正在造孽而尚未成的父母们有点觉悟,减少未来的许多“阳菊庐”的苦痛。

  现在我要谈到阳君问题的本身了。阳君所痛述的无限苦痛,我知道和他同病相怜的一定不少——由我们所收到的许多信里面就可以看得出——关于这类的事情,如在未婚之前,幼年由父母未得本人同意而代订的婚约,成年之后,如本人不同意,原可依法提出解约,因为依法婚约未得本人同意是不能成立的。倘在结婚前没有勇气反抗(此系指本人不满意的婚约,如本人认为满意,虽属父母代订,当然用不着反抗),却“马马虎虎的过去”,尽管“凭我良心说丝毫不怀念她”,尽管“当那时从未接过吻”,尽管“不是爱的结合”,但是你既和她结了婚,在法律上便成了正式的夫妇,依外国法律尚可因“合不来”(incompatible)提出离婚,依我国法律则除非对方女子犯有奸淫罪或重大污辱等比较严重的罪名,仅如阳君所举出的几点,要提出离婚,是法律上所不许的。(这层我代为问过做律师的朋友。)照我们的意思,像阳君这样的苦痛,如仅就阳君方面想,诚然应该离婚,但在法律上有所不许,既如上述,简直是一件无可如何的事情。(除非获得对方女子自愿的同意,以领得若干赡养费认为满意的解决,但在事实上也是不易获得对方同意的,而况阳君无力出赡养费。)在这种地方,我要乘这个机会警告未结婚的人们,当在事前谨慎,如马马虎虎的结了婚,便不免受法律上许多麻烦的拘束,虽疾首痛心,无可如何。到了这个困难的境域,讲不到应不应该离,乃是在实际上法律不许你轻易脱离,或简直不许你脱离。就阳君说,这层难关既打不过,他所提出的“两层”当然也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所以我为节省篇幅计,对此两层只得略而不答。

  在这种情形之下,苦痛真是苦痛极了,但受法律的拘束又属无可如何,在阳君又不能出赡养费与对方直接商量解决,在目前只得用全副精神于事业,拚命的干,心志有所专,则精神上的苦痛也许可以减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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