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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回 争鲁案外交失败 攻梁阁内哄开场(2)


  但吴氏为本人爱将,本人以吴氏为灵魂,向来吴氏所作所言,自己从不加以反对。又因吴氏反梁,本为鲁案,题目极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轻易不好讲话,可是鲁案因中代表否认曾受梁阁让步的训令,美国的舆论,也非常注意,以为美总统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东问题的能否解决。所以当时华盛顿的空气,也颇为紧张,因此美国人也有出任调停的。英人也希望华会早日结束,加入调停,所以中日代表在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连开了三天会议,方才议定了几条大纲。还算运气。第一条,估定山东铁路的总价值,依照德国的估价为五千三百四十万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分十五年还清。第二条,规定在款子未偿清之前,须任日人为运输总管和总会计。第三条,规定铁路财政细则由中、日主管人员在六个月内协定。当时签字的,中国全权代表是王宠惠、顾维钧、施肇基三人,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两人,美国是国务卿休士和专门委员马莱、皮尔三人,英国是贝尔福和专门委员林森格、惠生等三人。签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签约,照录如下:

  第一条 胶州租地。
  (一)日本以前属德国胶州租地,交还中国。
  (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会同清理,移交胶州租地行政及公产等项事宜,并解决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中日委员应立即齐集。
  (三)上述移交及清理应赶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不能迟至本条约发生效力六个月以后。
  (四)日本政府愿将胶州租地行政机关之案卷,为移交上及后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国。此项交付在交付胶州湾土地后行之。

  第二条 公产。
  (一)日本政府允以胶州租地内一切公产,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设置等等,无论前属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购得建造者,一律交给中国,惟本条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
  (二)移交公产,中国不予任何项赔偿,惟(甲)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扩增者不在此限。属于(甲)(乙)两项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实费,斟酌继续损耗成数,酌给相当赔费。
  (三)胶州租地内此等公产,其属于设立日本领事馆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会所特需之学校寺院墓地等项,亦准日人社会保留之。此条详细事宜,由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委员联合办理。

  第三条 日本军队。
  日本军队连同驻防胶济沿路之日本宪兵,应于中国派有兵警接防铁路时,赶即撤退。中国兵警之接防,日军之撤退,可以分段为之。分段撤除日期,应由中日得力官员协订。日军之全部撤清,应赶于签订本条约之三个月内为之,无论如何,不能迟至签订本条约之六个月以后。青岛日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清。万一不及,至迟亦不能过移交行政权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条 海关。
  (一)本条约发生效力后,青岛海关即完全成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青岛海关临时合同,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废止。

  第五条 胶济铁路。
  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

  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一次清偿之,惟须于六个月前预为通知。在此项国库证券完全赎回之前,中国应选任一日人为事务长,一日人为会计长,会同中国会计长共同办事。此项日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察,有相当理由时得免其职。上述国库证券之详细条款,另定之。本条所列诸事,须由中日当局协定者,应赶速协订之。至迟当以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为限。

  第六条 胶济支路。
  高徐、济顺两支路之让权,归国际新银团接受,其余件由中国政府及银团自定之。

  第七条 矿山。
  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之采矿权,前由中国许与德国者,移交于中国政府特许之公司接办。日人在此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等办法条件,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此项委员,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齐集。

  第八条 开放前属德国之租地。
  日本政府表示无意设立日本专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岛。中国政府表示愿公开前属德国之胶州租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区域以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凡外人在此区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权利,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期或日本军事占领时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所得此等权利之效力与地位问题,由中日联合委员协定之。

  第九条 盐场。
  制盐在中国为政府官业,日本公司日本人沿胶州湾所经营之盐场,统由中国政府备价收回。惟日人对于此等盐场所出者得购买相当数量。另定相当办法办理之。商订此等办法并实行移交盐场由中日委员赶速办理,至迟须本条约发生效力之六个月内竣事。

  第十条 海电。
  日本表示凡前属德人之青岛至烟台及青岛至上海间海电权利之益,均归中国。惟此两线中有一部分为日本利用,作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青岛佐世保海电之办法,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惟须尊重现在有效之中外条约。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
  青岛、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应在该两处日军撤退时交给中国,中国给以相当赔偿,其数由中日委员协订之。

  附约如下:(按附约电文缺一项)

  (一)日本表示放弃德国依据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中德条约所取得之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优先权。
  (二)电灯、电话等事业,概皆交还中国,电灯、屠宰场、洗衣厂在市政机关成立时交还。按中国公司法酌立公司办理,归市政机关监督管理。
  (三)电话事业交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电话之扩张改进,有关公益者,外人如有请求,中国政府当酌量允行。
  (四)中国政府表示凡道路、沟洫、自来水、公园、卫生设备等项公共工程,由日政府交还中国政府者,青岛外侨得举相当代表襄理。
  (五)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准许青岛日商用日文向海关陈述,并依此趋向选用职员。
  (六)胶济铁路中日委员会,对于条约应行协订之事宜,如不能协订者,应由两国政府以外交手续订之。在决定此等事时,必须参酌三国专门技师之同意。
  (七)日本政府表示胶济支线之烟潍铁路,可由中国自行建筑,若用外资,国际新银团可以承借。

  山东交涉,到了此时,方算告一段落,到六月二日,方才正式换文。此是后话,按下不提。

  却说曹锟见鲁案问题已经解决,方才有些允许出作调人之意。恰好曹锳也来向曹锟关说,曹锟这时又碍于兄弟之情,只得派王承斌出关调停。这时徐世昌也托张景惠向奉张说和,两人便同向张作霖竭力斡旋。恰巧吴佩孚也派车庆云出关接洽,和议空气,一时充满。此之谓回光返照。正是:

  弱国无外交,世事凭强力。

  未知是否成为事实,且看下回分解。

  *==*==*

  民国成立以来,内阁军阀,往往利用外交为内争之武器,此等计划,在外国亦有之。然外人利用外交,决不失本国之体面,而吾国则不但丢脸,抑且丧失主权,于是引起战事,互相攻击,而人民又受其累。诚所谓内讧外患交迫之秋也。当此时代,惟有人民自身力量,还能震慑外人,鲁案即其明证。若信任政府,倚赖军阀,是直召亡而已,爱国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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