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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逞阴谋毒死赵智庵 改约法进相徐东海(2)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
  (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
  (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
  (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
  (六)提出法律案;
  (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
  (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
  (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

  (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既废,新约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请出一位老朋友来,做了国务卿,看官道是谁人?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抬出他的旧官衔,未免太刻。徐字菊人,东海人氏,世人叫他徐东海。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民国新造,他虽未曾登场,尚是留住都门,隐备老袁顾问,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起初是上书告辞,只说是年衰力绌,难胜巨任,后经孙宝琦、段芝贵两人,替总统代为劝驾,备极殷勤,那时这位徐菊老,幡然心动,也不暇他顾,居然来做国务卿了。当下将国务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由国务卿赞襄政务,承大总统命令,监督政事堂事务,国务卿以下,分设左右两丞,左丞任了杨士琦,右丞任了钱能训,并设五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一所,各置长官,又选入参议八员,与议政事,这明明是置相立辅,惟王建国的意思。正是:

  浊世复逢新魏武,泥人又见老徐娘。

  国务卿以外,还有各部总长,亦略有更动,容待下回叙明。

  *==*==*

  应夔丞之被刺,与赵秉钧之暴亡,虽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赵、应之自取。杀人,何事也?与人无雠,而甘受主使,致人于死,我杀人人亦杀我,人能使我杀人,安知不能使人杀我?相去不过一间,赵秉钧特未之思耳。若废止旧约法,施行新约法,实是借此过渡,接演帝制。徐东海阅世已久,应烛几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为徐东海语曰:“太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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