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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 莅广东备陈瑶疏 按江西鞠明奸恶(2)


  山忿怒不平,连声叫屈,即与王江殴打起来。众邻一齐来劝解开,彼此告诉一番,众又不知真情,皆说董山折本,反来欺心赖债。董山见众人一说,气得不能言语。难以分辩,只得回家。

  明日,径到本县告理。县官拘王江并邻里究问,通是回护王江一偏之词。皆曰:“止有赖债之情,并无债赖之理。”

  问官审毕,即提笔判云:

  审得董山往年原借王江本银三百五十两,当日有契有约。据山此时还银,无证无中。岂有三百金之资交还,不即索契取明,而延至两月后兴词?此分明欲图赖债者也。情属可恶,法宜重惩,以警刁诬。

  问官判毕,即将董山重责二十,又禁狱中。待完江本银,方才拟罪放免。董山冤屈无伸,屡屡令子侄到上司去告理,皆以前招为证,反坐越告之罪。

  董山累得人亡家破,召保出外。闻得于公巡按江西,董山吁天祷告曰:“山闻新到巡按于爷,自幼神奇。今日为官,必如明镜。山之冤屈,只在此词。恳乞神天昭鉴,救拔含冤之苦。”

  于公初临马头,董山拚命拥住轿旁,高声哭告曰:“青天爷爷!小人三年冤屈无伸,只得拚命伸诉。非爷爷明镜,不能察此冤枉。”

  于公见其迫切之状,非假态也,喝令取词上来。公看毕,即问曰:“还银之时有中;还利取契之时,中人病死。事之不明处在此。”

  董山即叩头诉曰:“青天爷爷!正是。王江见中人魆死,以为无了见证。问官又据王江邻里一偏之词,把小人屈陷三年,累得人亡家破,冤屈无伸。今日爷台亲提究问,便知明白。”

  于公遂准了词状,喝令董山退去。亦不差人去拿王江,亦不发落董山,与别官究问。

  挨过月余,董山又苦苦哀告于公,公佯为不理。董山情极,叩头流血。于公问曰:“汝还时,银子共有几锭?何处倾销?还有何物抵足其数。”

  山忙诉曰:“小人银子共四十六锭,二十四块碎银。因不足,还有银杯四个,银钏二副,衣服二套,抵足其数。这钏打造甚精。”

  于公见说乃曰:“吾已知道。”

  仍发放山出,于公遂留记在心。

  忽一日,行牌到宜春县,竟拿王江到来。不问起董山之事,反究起强盗事情。公特喝曰:“王江!尔为何为盗,打劫某家,今盗首在吾案下。”

  即差捕官二员,随即带王江到家。协同地方邻右,将王江家内一一细软之物,尽行用箱柜封记取来,以为起赃之物,各各有号封记。不消半日,尽将所起之物,一一摆列堂中。其文契财物见在,公令王江一一说从何处来的。及至银杯银钏二物,于公见了即曰:“此正是赃物。”

  王江听说这是赃物,不觉放心进前辩曰:“此非是劫盗赃物,乃是前村董山欠小人银三百余两,因本银不足,将此物抵偿其数。实不是劫盗赃物。”

  于公见说乃曰:“是了。这田契是董山之名税的,戤契又是山名。他既还你本银,汝又赖他田契不还,观你之心,比劫盗之心尤狠。”

  即令人带董山过来面证。王江无辩,叩头伏罪。于公大怒,重责王江三十,问徒二年。将江家资判二百两与董山,作为三年负累之苦。董山叩头不已。冤狱分明,一省称为神明。将前问官参论,住俸三月。人皆称仰,不敢为不义之事。

  时有宁府中官属,平素骄横。每遣人和买市物,减其价银;若有不肯与者,即强取之;若与争夺,即扭府中,捶之致死。有司不能禁止。民不胜其苦,无所控诉。公按临,民皆遮拥马前,怨声如雷,诉告之纸,堆如山积。于公检视其事之重大者,实时题奏,付法司拿问。黜其尤者数人,置之法典者二人,但民有不便者,尽为革除。仍立碑垂戒。于是奸吏巨族素强梁者,悉皆缩首,不敢妄肆于民。人皆仰公之德,即祀享公于学宫。

  公按事已完,正欲回京复命,忽有官校因事来捕。说有长芦一带马快船,船中竟夹带私盐万灯。公亦不避权贵,悉置之以法,至今河道肃清,皆公之德。一省闻公回京,皆挽留不住。有号泣相送者,皆欲望公复至。公径辞谢百姓,回到京都复命。每奏事,声如洪钟。时朝廷闻之钦听,班寮亦皆竦然。时永乐二十二年。

  不两月后,永乐殡天。于是洪熙登极,乃下诏:或在朝,或在野,不拘缙绅、儒流、耆硕之人,但晓典故,博览占今,练达时事者,有司当即奏闻,征聘到京,纂修前太祖、太宗实录。于公闻得诏下,心中甚喜。乃曰:“吾每欲荐吾友高节庵(高得旸之号),不得其由,实有蔽贤之罪,今乃得其所矣。”

  即上表保奏其友,未知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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