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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执方缓刑


  ——李士衡一事附

  陈执方大卿通判江州时,民饥,有刈人之禾而伤其主,法当死者。执方以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尽矣,然尚缓刑,况于今哉!”即奏贷其死。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李士衡观察,权知天雄军。民有盗瓜伤主者,法当死,士衡以岁饥奏贷之。自是着为例。执方之奏,盖用此例也。见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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