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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矫论决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自览罪状,一时论决。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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