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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至远识奸


  ——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远,为天官侍郎,知选事。疾令史受贿谢,多所黜易,吏肃然敛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缪书其姓为“士”,欲拟讫增成之。至远曰:“调者三万,无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头服罪。出唐书李素立传。至远,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远是也。

  虽然,小人为奸,亦颇难防。包拯副枢知开封府,号为严明。有民犯法,罪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自辨,我与汝分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拯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谓其招权,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折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见笔谈。此盖防其招权,不防其见卖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权,杖之可矣;矫枉过正,遂宽囚重,为彼窥测,以至见卖,失在有意折吏之势也。然则善察奸者,可不鉴于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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