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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高宿海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仇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理。”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乃阴察仇家,得其迹。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验之,皆杀也,乃捕仇家伏法。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人之冤诉,苦于抑塞。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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