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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鼎览状


  ——萧怀武一事附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家妾。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逃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死。狱成,上州。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不杀也。乃某寺僧绐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人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道无拾遗。出南史韦睿传。鼎,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鼎所以知者,能广耳目,以察奸慝也。苟不如是,则无以释疑似之冤矣。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犹用兵之有间谍也。兵法云:“非圣智不能用间,非微密者不能得间之实。”广耳目,察奸慝,亦犹是也。不然,则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

  王蜀时,有萧怀武,主“寻事团”,乃军巡之职也。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或聚或散,人莫能别,呼之曰“狗”。深坊、曲巷,马医、酒保、乞丐、佣作、贩卖、童儿,皆有其徒,民间偶语,无不知者。或在州郡及勋贵家,掌庖、看厩、御车、执乐,公私动静,实时闻达。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其狗也。怀武杀人不可胜数,冤枉之声满于内外。郭崇韬入蜀,乃族诛之。见成都古今记。

  是使察奸慝而反为奸慝者也,岂能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乎?鼎异于此,故可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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