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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


  黄石斋浙闱处分,实以割榜,有尚观升、尚观法者,其一所延先生也尚姓,冒称在春秋房,俱中,拆卷至后一人,石斋异之,恐有他弊,欲去其一卷,乃重阅两卷,后者胜前,于是割去一字改补,以印覆之,榜出哄然。

  由是有议其辨疏言异,经虽五桂,无妨本因,同经而去之,无论兄弟同经,不碍于入彀,尚有同经又同房者,如丙辰侯木庵兄弟是也。纵欲去一卷,便裁其后拆者可矣,何用重阅,何事割补,此非小心之过,即精明之过。

  其人既有贫富之分,何怪乎其有言也,既以此处分,乃上多疏,最后一疏,引易师上六,开国承家,小人勿用,言已筮得此爻,语状与京房至新丰及陕所上封事正同,上甚不悦,乃革职为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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