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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七


  今之民间所纳夏秋二税,盖唐大中间,取一年诸色科敛最重者,定为二税,则诸色科敛已在其间。后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三日敕,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麴钱伍文足陌,一任造麴酒货卖,则是再增酒麴钱矣。

  又置坊户,以三年为界,界满必增钱,实封投状,百日限满拆封,给价高人,上户增价攘夺。洎其久也,课高难办,又创万户酒之说,将一坊酒额尽均苗头上。

  旧坊户既有酝具,其上户亦有力造酒酤卖,五等下户白令出钱,数且零细,家至户到,贻害良农。目今浙东、湖北,皆有斯弊,悉缘达官慕爱民之虚名,忘久远之利病,为无穷之害。予向在汉东,偶有为此举,力争得免,故书以告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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