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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八


  《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

  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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