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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祖论社仓


  社仓、水利,爱养良法,行之难得其人,即有人,尚难期效。我朝李文贞、张清恪均常行之于直隶地方多年,迄无成效。康熙六十年,总宪朱文端奉差赈济山右,又奏请于晋省建立社仓,再兴水利。

  奉谕曰:“凡建社仓,必择地方殷实之人董司其事。此人既非官吏,无役无权,所借之米,何人催纳?丰年不还,亦无如何,若遇歉收,更谁还耶?其初,将众人之米谷扣出收贮,无人看守,及缺空之时,必令司事者偿赔,是空将众人之米弃于无用,而司事者无故为人破产矣。此法始于朱子,仅可行于小邑、乡村,若奏为定例,属于官吏施行,于民无益”。

  训旨周详,切中事宜,敬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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