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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选举人


  三月十三日,主考官陈侍御赐书、徐编修云瑞,会同范中丞时捷拣选举人之应选者,年力精壮、应对详明之人,以知县用;其耄而不堪者,以教谕用。其中有一科之后,已具呈吏部,愿就教职者二十余人,求一体拣选。

  徐编修以为可,范中丞之意不然。就教谕之举人合词哀吁,范中丞怒诟曰:“遵例则公,违例则私,若辈以我为徇私人耶?”徐愤曰:“皇上立贤无方,我不过为国家爱惜人才,岂有私意?”胡方伯期恒以他语解之而止。胡归署,问之于余曰:“新例但拣退知县为教谕,未尝拣选教谕为知县也。中丞言是。但就教者实有可用之人,主考亦大有理。今将如何?”

  余曰:“举人一科,许就教职,至三科后,原可具呈,改选知县。今宜将已就教职举人亦行拣选,另为一条,听候部议。如此则于范、于徐可以两全,而举人不致向隅之泣矣。”胡以为然,即言之中丞。

  次日,复会同主考官拣选七人,其事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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