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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政和初,上始躬揽权纲,不欲付诸大臣,因述艺祖故事,御马亲巡大内诸司务,在奉宸库古亲涎事中。又大内后拱宸门之左,对后苑东门,有一库无名号,但谓之苑东门库,乃贮毒药之所也。外官一员共监之,皆二广、川、蜀每三岁一贡。

  药有七等,野葛、胡蔓皆与,鸩乃在第三,其上者鼻嗅之立死。于是亲笔为诏,谓“取会到本库称,自建隆以来不曾有支遣。此皆前代杀不庭之臣,藉使臣果有不赦之罪,当明正典刑,岂宜用此。可罢其贡,废其库,将见在毒药焚弃,瘗于远郊,仍表识之,毋令牛畜犯焉”。乌乎,上圣至仁,大哉尧舜之用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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