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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举


  宋初,约周显德之制,定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殿五举。诸科初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第一场至第三场九否,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今之科场有去取而无劝惩,故不才之人得以旅进。而言此者,世必以为刻薄矣。

  《英宗实录》:“宣德十年九月,今天下岁贡生员从行在翰林院考试中式者,送南北国子监读书;不中者,发原籍住廪肄业,以待复试;再不中者,发充吏。提调教官如例责状。”

  今岁贡廷试亦无黜落,设科取士,大抵为恩泽之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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