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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


  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忌疾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易其风。”当日江左之风便已如此。《魏书·裴植传》云:“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梦,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俗也。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

  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轻急,尤足意钱之戏,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册府元龟》:“唐肃宗乾元元年四月,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宋史》: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已,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

  其于教民厚俗之意,可谓深且笃矣。若刘安世劾章,“父在,别籍异财,绝灭义礼”,则史传书之,以为正论,马亮为御史中丞,上言父祖未葬,不得别财异居。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人家,儿子娶妇,辄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竞,式好之道莫如分梦者,岂君子之言与?《史记》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以为国俗之敝。而陆贾家于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产。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后人或谓之为达。至唐姚崇,遗令,以达官身后子孙失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欲仿陆生之意,预为分定,将以绝其后争。呜呼,此衰世之意也。

  汉桓帝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当世之俗,犹以分居为耻。若吴之陈表,世为将督。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力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母若不能,直当出别居耳。”由是二母感寤雍穆。可以见东汉之流风矣。

  《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应劭《风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岂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为难能者哉?《五杂俎》言:“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问之,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美矣,而未尽善也。居家御众,当令纪纲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妇勃,奴仆放纵,而为家长者仅含默隐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况九世乎?善乎,浦江郑氏对太祖之言,曰:‘臣同居无他,惟不听妇人言耳。’此格论也,虽百世可也。”

  唐玄宗天宝元年正月,敕:“如闻百姓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己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赋丁孝假与免差科。”

  谓得化民之术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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