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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或不称大夫


  凡书“杀其大夫”者,义系于君,而责其专杀也。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文不可曰“盗杀大夫”,故不言大夫。其义不系于君,犹之盟会之卿,书名而已。胡氏以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吴子余祭。”言吴子,则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吴阍弑其君”也。《谷梁子》曰:“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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