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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赵韩王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谓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

  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

  至道中,冯侍中拯以左正言与太常博士彭惟节并通判广州,拯位本在惟节之上。及覃恩迁员外郎,时寇莱公为参知政事,知印,以拯为虞部,惟节为屯田。其后广州又奏,仍使冯公系衔惟节之上,中书降“札子”处分,升惟节于上,仍特免勘罪。

  至是,拯封中书“札子”奏呈,且论除授不当,并诉免勘之事,太宗大怒曰:“拯既无过,非理遭降资免勘,虽万里之外争肯不披诉也!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剌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

  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体既简易,给降不难。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四、五“札子”者。盖初画旨而未给告,先以札子命之,谓之“信札”;既辞免而不允或允,又降一札;又或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又降一札;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则又降一札,谓之“照札”。皆宰执亲押,欲朝廷之务简,难矣。然予观近代公卿文集中凡辞免上章止云:“准东上阁门告报”,则是犹未有“信札”也。

  今诸路帅司指挥所部亦用“札子”,其体与朝廷略同。然下之言上,其非状者亦曰“札子”,名同而实异,不知其义何也。国朝之制:凡降敕处分,事皆有词,其体与诏书相类,知制诰行,皆用四六文字。元丰官制行,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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