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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嶰筠奏免颍州妇女随犯答配之旧例


  旧例:颍州府属凶徒结党三人以上持械伤人者,不分首从,发极边烟瘴充军,佥妻发配。

  江宁邓嶰筠中丞抚皖,奏言:“颍属民俗强悍,非此不足示惩,惟佥妻发配,似无深意。此等妇女,本系无罪,一经随夫佥发,如长途摧挫难堪,兵役玷污可虑。或本犯病故,则异乡嫠妇,飘泊无依;或本妇身亡,则失恃孤婴,死生莫保。况颍属妇女,颇顾名节,一闻夫男犯罪,自知例应同发,或伤残以求免,或自尽以全身。在本犯肆为凶暴,法固难寛,而本妇无故牵连,情殊可悯。”疏入,奉旨删去此条。

  公牍文字,能如此周详恺恻,宜其动圣明之听而造福闺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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