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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考史(2)


  元祐之党,刘元城谓止七十八人,后来附益者非也。庆元之党,黄勉斋谓本非党者甚多,群小欲挤之,借此以为名耳。

  欧阳公为《周君墓表》云:“笃行君子,孝于其亲,友于其兄弟。”而《集》缺其名与字。周益公考之《舂陵志》,乃周尧卿,字子俞。《东都事略》有传,其行事与墓表合,而字子余。未知《事略》据何书而立传也。”荆公为《征君墓表》云:“淮之南有善士三人。”杜婴、徐仲坚,而征君之名字,《集》亦缺焉。三人皆居真之扬子,当求郡志而补之。二表皆载于《文鉴》。

  宗庙乐有舞。建隆初,窦俨定太庙四舞,僖祖曰《大善》,顺祖曰《大宁》,翼祖曰《大顺》,宣祖曰《大庆》。列圣皆以“大”为名。中兴后,自僖祖基命,至钦宗端庆,以原庙殿名为舞名,礼官之失也。

  《长编》宣和五年,求石晋故疆,不思营、平、滦三州,乃刘仁恭遗虏,虏不肯割。按《五代史》,刘仁恭无割地遗虏之事。《四夷附录》云:“契丹当庄宗、明宗时,攻陷营、平二州。”唐无滦州。《武经总要》:石晋割赂燕蓟易定帅王都,驱其民入契丹,因以乌滦河为名以居之。按贾耽说,西北渡滦河,至卢龙镇。《唐·贾循传》:张守珪北伐,次滦河。《薛讷传》:师至滦河。

  仁宗时,制科十五人:天圣,何泳、富弼;景祐,苏绅、吴育、张方平、田况;庆历,钱明逸、彦远;皇祐,吴奎;嘉祐,夏噩、陈舜俞、钱藻、苏轼、辙、王介。东坡诗:先帝亲收十五人。注者多误。

  乾道元年,《郊赦文》云:“前事俱捐,弗念乎薄物细故;烝民咸乂,靡分乎尔界此疆。”洪文惠所草也。朱文公《与陈正献书》曰:“卑辞厚礼,乞怜于仇雠之戎狄。幸而得之,肆然以令于天下,曰:‘凡前日之薄物细故,吾既捐之矣。’孰有大于祖宗陵庙之雠者,而忍以薄物细故捐之哉?”

  孝皇独运万几,颇以近习察大臣。《中庸或问》“敬大臣”之说,《大事记》“大臣从臣”之说,皆以寓箴讽之意。《文鉴》所取,如徐鼎臣《君臣论》、文潞公《晁错论》、苏明允《任相论》、秦少游《石庆论》之类,皆谏书也。

  真文忠公奏疏曰:“乾道、淳熙间,有位于朝者,以馈遗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苞苴入都为羞。”然朱文公封事,言浙中风俗之弊,甚者以金珠为脯醢,以契券为诗文。则此习犹未革也。

  高宗庙号未定,有议为光宗、宁宗者,见周益公《思陵录》。其后两朝用之。高宗陵名,尝拟永阜,其后孝宗用之。

  淳熙,皇太子参决庶务手诏,洪景卢所草也。礼部太常官堂白手诏,用贞观天禧事。皆非所宜。

  胡文定言:崇宁以来,奄寺用王承宗故事而建节旄。“宗”字误,当云“承休”。《五代史》:蜀王衍以宦者王承休为天雄军节度使。致堂《原乱赋》建承宗之旄纛,亦误。

  李微之问勉斋云:“南轩赐章服,两为胡忠简缴还,而不闻引避;东莱除职,既遭陈叔进行词醜诋,乃复受之而不辞。皆所未晓。”勉斋答云:“先辈非后学所敢轻议,然辞受合尚严,令当严者反宽,是以不免为具眼者勘破,学者所当戒也。”

  微之又云:“东莱之学甚正,而优柔细密之中,似有和光同尘之弊;象山之学虽偏,而猛厉粗略之外,却无枉尺直寻之意。”

  《演蕃露》:明道二年,奉安庄献神御于慈孝寺彰德殿,则庄献不入景灵。按景灵宫建于祥符五年,以奉圣祖。其为原庙,自元丰五年始。前此帝后馆御,寓佛、老之祠者多矣,非止庄献也。

  《攻媿·跋曹子方书》以为祐陵时上书论时事,靖康至枢管。愚谓:有两曹辅,其一字子方。与苏、黄游,若论事为枢管者,字载德。龟山为铭,合为一人,非也。又《淮海楼记》考《国史传》秦少游调定海主簿,而《文集》无一语及之。愚谓:少游为蔡州教授时,选人七阶未改,主簿乃初阶,非历此官也。

  《律疏》与《刑统》不同,《疏》依律生文,《刑统》参用后敕,虽引《疏》义,颇有增损。天圣中,孙奭校定《律文》及《疏》为《音义》。

  江休复《杂志》:驾头,初即祚所坐。王原叔曰:“此坐传四世矣。”按《国史·舆服志》:驾头,七宝床也,覆以绯罗绣帕,内臣马上捧之。嘉祐六年,幸睦亲宅,内侍堕马,驾头坏,遂以阁门祗候,内侍各二员,挟驾头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亲从兵二十人,从其后。

  景祐二年,郊赦,梁适上疏,论朱全忠唐之贼臣,今录其后,不可以为劝。仁皇是其言,记姓名禁中。石介亦论赦书不当求朱梁、刘汉后,遂罢不召。其言一也,而黜陟异焉,岂遇不遇有命乎?

  乾道中,张说、王之奇签书枢密院事,辞免,降诏,直学士院周必大奏:唐元和间,白居易在翰林,奉宣草严绶江陵节度使、孟元阳右羽林统军制,皆奏请裁量,未敢便撰。元祐中,师臣避免拜之礼,执政辞迁秩之命,苏轼当撰答诏,言其不可,卒如所请。今除用执政,非节度统军、免拜迁秩比,二人辞免不允诏书,臣未敢具草。绍熙中,谯熙载自遥郡观察使除正任,辞免,降诏,倪思封还词头,亦引苏轼论不当撰,辞免不允诏者凡三。嘉定中,师罼知临安府,辞免,蔡幼学当草诏,奏曰:“不允必有褒语,臣无词以草。”淳祐中,别之杰参知政事,尤焴不草答诏。此禁林缴奏故事也。唐末,韦贻范起复,命韩偓草制,偓曰:“腕可断,麻不可草。”上疏论之。明日,百官至而麻不出。此非盛世事,故前辈不以为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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