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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自唐开元时,父卒众子在,嫡孙不传重,以其不袭封也。然不知至于服纪则有所不齐。国朝亦著于礼令。

  景祐中,石资政中立卒,众子在,嫡孙不传重。未几,而众子卒,其家奏:“嫡孙合与不合传重。”下礼院议。

  于是宋景文公判太常,不疑、次道与予为礼官,景文公遂令三人各为议状。不疑曰:“初当传重,不传重误也。宜改正之,使追为服。”

  次道则用江都《集礼》以为当接服,若曰:“父死众子在,嫡孙不传重,众子死,嫡孙接服,嫡孙死,众孙接服,是一尊亲为两等服也。”

  予谓:“石氏之孙宜依礼令不传重,且为本服。自今而后别著令,父死众子在,嫡孙传重,然后得礼之正。”又为不疑难曰:“石氏子当传重,就令石氏子于服中犯刑,如何处之?必以见行法、见行礼处之也,岂可旋更礼法,使变期服而传重,加以重刑也。”

  又为次道难曰:“众子死,嫡孙接服,嫡孙死,众孙接服,是何异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尊长方决而死,乃令次家长接续,足其杖数邪,是无此理也。”

  然景文从次道议,仍请著为令。其后,众子在,嫡孙请传重者,听传重;其不请者,则不传重。岂礼之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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