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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


  《容斋五笔》载:饶州庆元四年九月十四日,严霜连降,晚稻未实者,皆为所薄,不能复生,诸县皆然。有当产者诉于郡县,郡守孜孜爱民,有意蠲租,然僚吏多云在法无此,又云九月正是霜降节,不足为异。

  按白乐天讽谏《杜陵叟》一篇:“九月霜降秋早寒,禾穗未熟皆青干。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征求考课。”此明证也。岂非昔人立法之初,所谓早霜之类,非如水旱之田可以稽考,惧贪民乘时,或成冒滥,故不轻启其端。今日之计,固难添创条式,但凡有灾伤出于水旱之外者,专委良守令推而行之,则实惠及民,可以救其流亡之祸,仁政之上也。此皆洪说。余按《北史·卢勇传》:“山西霜俭,运山东租输,皆令实载,违者罪之。”

  唐马周奏疏云:“往贞观初,率土霜俭,一匹绢才易斗米,而天下帖然者,百姓知陛下忧怜之,故人人自安,无谤讟也。”《北齐书》、《隋书》亦有直云“霜旱”者。由是推之,唐初以前,必皆有蠲租故事,中世方不然。又如其名,为“霜俭”、“霜旱”。有能援以言上,圣明之朝,当无不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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