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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女弃婴恶报


  莫谭,饶州人,家计颇裕。年四十,妻已生五子。因粗识字,学星命之术。凡本家以及近邻生女时,即邀查其八字,女命不佳者,俱劝人溺之,人信其言,而溺死其女者已不少。无何,而己之五子连夭其四,存者亦瞎目。

  未几,莫旋死于痨,绝而复苏,哭告家人曰:“适奉拘至阴司,冥王大怒,曰:‘古无命学,亦无义败扫椂之说。自汉唐时,因外国请和亲,而难于辞绝,故托是说以塞其求,各命书中已论及。尔全不识,乃敢妄言,况此女即使将来果败,亦是注定者,纵能溺死一女,又要生出一女。故凡算女命者,但当以好字应之,免其遭嫌难嫁,才合天理。岂可我于簿上放生,尔于口中判死乎!姑押回阳,广传此说,庶世人咸知改过,或可略减罪孽也。’”徐柏舫曰:“此余近年眼见之事。”

  徐柏舫又曰:“乾隆四十年乙未,长沙农民米上西晨出,见道旁置一小箩,内贮女婴,并布一匹、银十两,附生年月日一纸。此盖势必难留,作此曲全之术,令遇者,或收回抚养,或送入育婴堂,俱可。讵料米竟沈女于河,取银布以归。未过百日,为震雷击死。”

  吁!杀人取财,有不上干天怒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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